苏北发展研究院工作条例

苏北发展研究院工作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备案。

二、院长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院长及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定期向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汇报工作。

三、办公室

1、协助与配合研究院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日常的各项工作。

2、负责研究院访问学者及开放课题的管理工作。

3、负责起草研究院的有关文件。

4、负责研究院对外合作与交流的组织、联络和接待工作。

5、负责研究院举办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

6、负责研究院每年承担课题、获得成果的整理和汇编工作,编制工作简报。

7、负责研究院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及时完成科研情况的统计与汇总,负责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的上报。

8、负责研究院网站信息的更新和维护。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研究院研究工作的对外宣传,扩大中心的影响。

四、客座研究人员

1、申请开放课题并获批的研究人员自动成为客座研究人员。

2、凡与研究院研究方向相近的国内外研究人员,均可申请成为客座研究人员,批准后可来研究院进行科学研究。

3、客座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客座研究人员与固定研究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2)对客座研究人员以苏北发展研究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著作和获奖成果等进行奖励。奖励方法参照《苏北发展研究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3)客座研究人员来研究院开展研究时,住宿费用由其项目经费自行解决;

(4)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研究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研究院的学术活动。

五、事务委员会

1、事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方向带头人组成。

2、事务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3、研究院实行事务例会制度,定期由院长主持例会,商讨近期的工作和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