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发展研究院管理办法(修订)
苏北发展研究院是江苏省委宣传部批准成立的省级重点智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江苏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新型智库建设,吸引和聚合一批高水平咨询研究人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咨询决策研究,苏北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苏北发展研究院人员聘任与考核办法
第一条 研究院设院长1人、执行院长1人、副院长1人,办公室主任1人,下设苏北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苏北经济发展与转型研究中心、苏北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苏北地方文化研究中心和相关研究所。
第二条 研究院人员由专职、兼职人员组成。
第三条 研究院确定10个事业编制指标,用以引进高水平研究人员,招聘条件按学校相关人才引进标准执行。
第四条 研究院建立开放性的人事管理制度。其组成人员由首席专家、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特邀研究人员构成,专职研究人员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体系,兼职研究人员、
3-5万元。
第六条 具有淮阴工学院事业编制的专职人员考核按淮阴工学院人事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实行独立单位考核,职称仍按教师职称系列进行考核,可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考核为100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总额不得超过150课时。
第七条 专职人员职称晋升按淮阴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条、淮阴工学院校聘教授副教授职务评审聘任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专职人员的科研奖励按研究院校内人员奖励办法执行(附件1)。
第九条 研究院所有研究人员实行动态的旋转门管理机制,对于不愿意或不适合继续研究院工作的人员可聘任校内其他岗位。
第十条 特聘智库专家采用年薪制,实行一人一议。
第十一条 兼职研究人员、特邀研究人员聘用根据研究任务或合作项目确定聘任期限。兼职研究人员、特邀研究人员考核采用项目制,其报酬以课题经费包干核算,不另行支付。
第二部分 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包括政府专项财政拨款、学校提供的专项经费、捐助经费、课题委托经费、其他收入等,在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独立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除上级单位下拨经费外,学校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其中,课题研究费30万元、学术活动费30万元、业务费20万元、院长基金20万元。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拨款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淮阴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使用,课题研究、社会服务等取得收入的使用按淮阴工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苏北发展研究院财务制度按照淮阴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部分 专职研究人员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以苏北发展研究院智库名义承担并完成的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可以申请认定为智库成果。
第十七条 智库成果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研究报告; 2.立法建议、法律草案; 3.县级及以上政府各类发展规划; 4.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 5.其他具有决策咨询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下列研究成果可以申请认定为智库成果: 1.被采纳的研究报告; 2.被采纳的立法建议、法律草案; 3.印发实施的发展规划; 4.有关刊物刊发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 5.其他可证明发挥了决策咨询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智库成果认定依据: 1.证明研究报告、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具体政策、法律文本(或草案)或领导明确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采纳、落实的批示(不包括“同意”、“转××阅示(处)”、圈阅等批示内容,下同)。 2.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开展调研、编制各类规划或其他政策研究的委托函、委托协议,以及完成上述研究任务且委托部门认可的验收报告或印发实施的文件或领导批示或应用部门出具的采纳证明材料。3.刊发研究报告、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的刊物(附件1)。4.其他能够证明研究成果发挥了决策咨询作用的依据或证明材料由苏北发展研究院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智库成果必须提交能够充分证明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始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 兼职研究人员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以苏北发展研究院智库名义承担并完成的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可以申请认定为智库成果。
第二十二条 智库成果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研究报告; 2.立法建议、法律草案; 3.县级及以上政府各类发展规划; 4.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 5.其他具有决策咨询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下列研究成果可以申请认定为智库成果: 1.被采纳的研究报告; 2.被采纳的立法建议、法律草案; 3.印发实施的发展规划; 4.有关刊物刊发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 5.其他可证明发挥了决策咨询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智库成果认定依据: 1.证明研究报告、立法建议被采纳的具体政策、法律文本(或草案)或领导明确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采纳、落实的批示(不包括“同意”、“转××阅示(处)”、圈阅等批示内容,下同)。 2.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开展调研、编制各类规划或其他政策研究的委托函、委托协议,以及完成上述研究任务且委托部门认可的验收报告或印发实施的文件或领导批示或应用部门出具的采纳证明材料。3.刊发研究报告、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的刊物(附件2)。4.其他能够证明研究成果发挥了决策咨询作用的依据或证明材料由苏北发展研究院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认定智库成果必须提交能够充分证明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始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苏北发展研究院管理办法》(淮工院〔2017〕45号)同时废止,苏北发展研究院具有解释权。
附件:1.苏北发展研究院智库成果校内奖励认定标准
2.苏北发展研究院智库成果校外兼职人员奖励认定标准
附件1
苏北发展研究院智库成果校内奖励认定标准
成果层次 |
成果类型 |
认定标准 |
国家层面 智库成果 |
国家主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立法建议。 |
国家社科基金 重大项目 |
国家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立法建议。 |
国家社科基金 重点项目 |
受委托为国家、中央部委撰写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等。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跨省区域层面智库成果 |
受委托为国家划分的重大区域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省级层面 智库成果 |
省主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受委托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 |
D类论文成果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江苏省委机关刊《群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与决策》;省委研究室《调查与研究》《动态研究与决策建议》、省委宣传部《智库专报》、省政府研究室《参考专报》、省社科联《决策参阅》等。 |
D类论文成果 |
市、厅级层面智库成果 |
市主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受委托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 |
E类论文成果 |
市级党委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F类论文成果 |
说明:1.成果被多次批示、采用,按最高奖励,不重复奖励,但须报送多次采用的材料;
2.研究院为第二排名单位的按1/2乘上个人排名的倒数给予奖励,第三排名单位的按1/3乘上个人排名的倒数给予奖励,第四排名单位的按1/4乘上个人排名的倒数给予奖励,以此类推。
附件2
苏北发展研究院智库成果校外兼职人员
奖励认定标准
成果层次 |
成果类型 |
认定标准 |
国家层面智库成果 |
国家主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立法建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
国家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立法建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受委托为国家、中央部委撰写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的决策参考性理论文章,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等。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跨省区域层面智库成果 |
受委托为国家划分的重大区域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省级层面智库成果 |
省主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 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省领导明确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等。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受委托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直部门起草的研究报告、发展规划、法律草案等。 |
D类论文成果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江苏省委机关刊《群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与决策》;省委研究室《调查与研究》《动态研究与决策建议》、省委宣传部《智库专报》、省政府研究室《参考专报》、省社科联《决策参阅》等。 |
D类论文成果 |
说明:1.成果被多次批示、采用,按最高奖励,不重复奖励,但须报送多次采用的材料;
2.研究院为第二排名单位的按1/2乘上个人排名的倒数给予奖励,第三排名单位的按1/3乘上个人排名的倒数给予奖励,第四排名单位的按1/4乘上个人排名的倒数给予奖励,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