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正确引导学术规范行为,促进学术繁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苏北发展研究院所有专兼职研究人员,以及以中心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研究人员”)。
第一条 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如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一稿多投等。
第三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
第四条 学术规范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五条 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研究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解聘等行政处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中心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中心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